纳闽的伊斯兰投资银行业务
纳闽的伊斯兰投资银行业务是指:
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提供融资信贷;
提供与企业和投资事项(包括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经营证券或代表任何人做出和管理投资)相关的顾问和咨询服务
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进行外汇交易、利率掉期、经营伊斯兰衍生工具或伊斯兰衍生金融工具或任何其他类似的风险管理活动
纳闽的伊斯兰金融业务,或
纳闽金融服务局可能规定的、经财政部长批准的以任何货币(如果2013年《金融服务法案》或有效的其他相关法律允许,则包括马币)开展的任何其他业务。
不允许纳闽的伊斯兰投资银行接受存款。
准入要求
申请要求
经营要求
費用
可根据1990年《纳闽公司案》注册或成立公司在纳闽经营伊斯兰投资银行或设立分行或子公司。申请者可以是:
来源国监管部门许可的从事投资银行活动的投资银行或集团
由监管部门监督的被许可银行或已成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
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案》许可、事先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的任何机构;和
具有金融行业必要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少三年良好业绩记录并受母国机构监管的公司。
申请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如下文件:
由监督申请者股东/总行的监管部门发出的知悉函。
申请者股东的保函或总行的承诺。
申请者的业务计划(包括三年的财务预测)。
申请者《组织章程大纲与细则》的经核证真确复印件。
批准申请者申请执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的经核证真确复印件。
申请者股东/总部前三年之已审计年度账目的复印件。
实缴资本至少为1000万马币或任何外币的等值金额。
申请者的企业简介,包括:
申请者的名称、成立地点和日期。
负责全面管理申请者事务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地址、资质和经验。
持有申请者至少10%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每位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者关于负责管理申请者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具有正直品格的声明。
关于其自身内部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信息。
与申请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维持在纳闽的实体经营。
在纳闽经营的伊斯兰投资银行必须确保其每位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委任纳闽伊斯兰投资银行的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须得到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
遵守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的法定要求。
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发布的审慎与汇报要求。
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不时发布的任何其他要求。
如果其倾向于还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其他地方经营,则须符合某些预先确定的标准。
所有获发执照的单位均须于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支付执照费。
费用类型
金额
年费
100,000马币
30,000美元
营销办事处费
7,500马币
2,500美元
同址办事处费
10,000马币
3,500美元
额外激励
根据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的倡议,在如下方面更加灵活地对待纳闽的伊斯兰投资银行:
免于维持在纳闽的实体经营。纳闽伊斯兰投资银行可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方开设经营办事处,但须经纳闽金融服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长批准。
对在纳闽以外开设经营办事处的人员配置和数量没有限制。
经营办事处将以马币之外的货币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主要按照纳闽法律向非居民提供服务。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允许在以马币之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中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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