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保险业务
纳闽保险业务是指以外币交易的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一般保险、再保险和专属保险,但不包括国内保险业务。
纳闽的一般保险业务
纳闽的一般保险业务是指不包括人寿保险,但包括意外、医疗、手术和医院费用的保险业务。
许可与经营要求
費用
申请者须在纳闽某银行保有至少750万马币或等值外币的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
申请者须是纳闽国际保险协会的会员。
申请者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母公司的保函或承诺函。
如果申请者欲申请在纳闽开展一般保险业务的执照,则其须:
委任一位获得执照的纳闽承销经理人。
如果纳闽一般保险公司欲委任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则其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尽管如此,如设立的是纳闽一般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无须就其委任董事获得批准。
纳闽一般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所有获发执照的单位均须于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支付执照费。
执照类型
执照费
一般保险公司
50,000马币
15,000美元
如果上述任何保险执照采用受保护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 (PCC))结构,则无论执照类型,年费均为如下金额:
PCC结构
执照费
核心
30,000马币
9,500美元
每个
10,000马币
3,000美元
纳闽人寿保险业务
纳闽人寿保险业务是指从支付的保费就死亡或决定生死的任何意外事故提供保障包括保险的任何意外延期或对人寿保险再保险的保险业务。
许可与经营要求
費用
申请者须在纳闽某银行保有至少750万马币或等值外币的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
申请者须是纳闽国际保险协会的会员。
申请者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母公司的保函或承诺函。
申请执照以在纳闽开展人寿保险业务的申请者须:
在纳闽设立由在保险业务方面具有足够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管理团队管理的经营管理办事处;或
委任一位获得执照的纳闽承销经理人。
如果纳闽人寿保险公司欲委任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则其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尽管如此,如设立的是纳闽人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无须就其委任董事获得批准。
纳闽人寿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所有获发执照的单位均须于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支付执照费。
费用类型
执照费
年费
50,000马币
15,000美元
如果上述任何保险执照采用受保护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 (PCC))结构,则无论执照类型,年费均为如下金额:
PCC结构
执照费
核心
30,000马币
9,500美元
每个单元
10,000马币
3,000美元
纳闽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承担另一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部分责任之保险业务。纳闽再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一般或人寿再保险业务。
许可与经营要求
申请者须在纳闽某银行保有至少1,000万马币或等值外币的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
申请者须是纳闽国际保险协会的会员。
申请者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母公司的保函或承诺函。
如果申请者欲申请在纳闽开展再保险业务的执照,则其须:
在纳闽设立由在保险业务方面具有足够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管理团队管理的经营管理办事处;或
委任一位获得执照的纳闽承销经理人。
如果纳闽再保险公司欲委任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则其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尽管如此,如设立的是纳闽再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无须就其委任董事获得批准。
纳闽再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纳闽回教保险和回教再保险业务窗口
设置回教保险或回教再保险业务窗口时不需要单独申请执照,也没有额外徵收执照费。如果现有被许可单位申请者根据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申请设置回教保险或回教再保险业务窗口,则纳闽金融服务局将根据提交的如下资料审核:
与拟设置回教保险或回教再保险业务窗口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的经核证真确复印件
业务计划
关于回教保险或回教再保险活动的三年财务预测;和
关于其自身内部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信息。
纳闽专属自保业务
纳闽专属自保业务是指被保险人是纳闽保险公司的相关公司或联合公司;或被保险人是纳闽金融服务局授权纳闽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或再保险的任何其他人之保险业务。
许可与经营要求
費用
1. 申请者须按照如下专属自保执照类型在纳闽某银行保有等于规定外币金额的最低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
实缴资本/流动资金
金额(马币)
纯粹/单一专属自保业务
300,000
集团自保/协会自保
300,000
多持有人自保
300,000
母公司租借型自保
500,000
子公司租借型自保
500,000
单元自保
500,000
2. 申请者须是纳闽国际保险协会的会员。
3. 如果申请者欲申请在纳闽开展自保业务的执照,则其须:
在纳闽设立由在保险业务方面具有足够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管理团队管理的经营管理办事处;或
委任一位获得证照的纳闽承销经理。
4. 如果纳闽自保公司欲委任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则其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
5. 纳闽自保公司必须确保其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年费
金额
纯粹/单一专属自保业务
10,000马币
3,000美金
集团自保/协会自保
10,000马币
3,000美金
母公司租借型自保
13,000马币
4,000美金
子公司租借型自保
3,000马币
1,000美金
PCC自保(核心)
30,000马币
9,500美金
PCC自保(单列)
10,000马币
3,000美金
多持有人自保
10,000马币
3,000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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