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依据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注册及被许可依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开展信托公司业务的公司。
根据《纳闽公司法案》,纳闽公司须聘用信托公司作为其依据《纳闽公司法案》设立或注册公司的代理。信托公司还提供注册办事处和常驻秘书,并履行纳闽公司的秘书工作如递交《纳闽公司法案》要求的任何文件。信托公司还可向纳闽公司提供管理和会计服务,并可将自己的任何信托管理人员委任为纳闽公司的常驻董事和常驻秘书。
关于实体存在,信托公司必须在纳闽设立专责办事处,拥有至少两位获得批准的信托管理人员,其中一位居住在纳闽。信托公司的信托管理人员须是其员工而且须经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为信托管理人员。
根据信托公司的目标,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包括受托人、代理、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